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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土资源规划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条、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市、区、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 镇。人民政府编制后。经区级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期限内可以按,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局部修改、各部门 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国土整治等专项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第六条,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耕地保有量。土地用途。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第七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经省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区 第二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应以省级规划为依据,根据本地经济社会需要、体现矿产资源特点、预测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明确矿产资源保护、利用方向、第九条、市,区。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委托具有规划编制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任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一般每五年修编一次.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修改或者提前修编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依据经依法批准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各类专项规划.矿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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