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一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发改等部门审批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 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等有关材料.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预审审查.出具预审意见,或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第二节,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提交转用申请并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 核发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第十六条。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交转用申请及审查意见.并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等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核发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并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三节 土地征收第十七条.建设用地项目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 实施统一征地。实行征地费用包干 新增储备土地不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征地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按法律规定支付。批次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市人民政府作为用地项目业主单位 在城市规划区外,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作为用地项目业主单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报批资料实施征地,单独选址用地项目 由具体用地项目业主持用地报批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地申请、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承包协议、同时预付征地款.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先拟订征地方案 报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经办机构将征地有关内容在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组、予以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工作人员应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 街道。村,组、予以公告 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第二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相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签订征地协议.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 对抢种的农作物。林木及抢建的房屋等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含社会保障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属,物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以货币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征地补偿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市财政 审计.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应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占用储备土地的,应先经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同意后。方可向市政府申请划拨用地,鼓励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 的建设项目.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十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程序为 一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二、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三,市政府审查批准划拨供地方案,四,建设单位支付征地成本及相关税费、五,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第五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第二十六条,依法应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划拨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者应按照规定缴纳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报省物价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宗地规划绿线图及规划控制要求,二 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宗地勘测及地价评估.储备土地除外、三,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应方案。四、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应方案组织出让工作、第二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及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容积率,确需提高的.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第二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出资或入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办理,第六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三十条.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四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六,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七。权属有争议的,八、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转让双方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二。资料审查、确定是否符合交易条件、三。符合土地交易条件的。进行宗地权属调查,四.审核合格后,逐级报批、五 交纳相关土地税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七节,集体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应当依法申请年度计划并办理相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流转应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平等、自愿 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加强对禁止类和限制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归土地所有者、流转收益管理及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决定,流转中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镇建设规划。二、已依法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三、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且未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第三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应当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第三十六条、规模化养殖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农业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规模化养殖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收取土地恢复保证金,用于耕作层的恢复、规模化养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进行非农业建设.第三十七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当地国土资源分局审查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农村村民申请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 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三十八条.提倡农村建高层住宅 已列入整村迁建和旧村改造的.不再新批宅基地.鼓励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第三十九条,城中村,城郊村建设应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村内空闲地,鼓励合村并点,城区内的集体用地.应进行整体规划.城郊村庄,应加快中心村建设,第八节。节约集约用地第四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低度利用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的、应采取措施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第四十一条,土地供应严格按照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执行.工业用地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各开发区、园区.投资强度按下列标准执行、葛店开发区,花湖开发区 红莲湖旅游度假区、梁子岛生态旅游度假区均不得低于130万元。亩 鄂州经济开发区不得低于120万元 亩 其他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100万元.亩,鼓励工业项目进园区.对不进园区的项目应严格限制审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确定项目土地供应总量 统一规划.控制预留.根据投资进度分期供应土地。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安置建房.一律实行集中统建、不得新批单门独户宅基地,第四十三条 现有工业用地符合规划.未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