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44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 须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17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计部门未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5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对违反抗震设防要求 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 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因停工造成损失的应进一步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地震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及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