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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审定市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按规定参与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九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规定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或国家评审结果确定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其它不须进行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 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的结果 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 不予批准.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对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地震部门审批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其它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复核或确认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对一些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十四条,本市区域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加固 对抗震性能极差。经加固后隐患仍不能排除的.地震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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