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制度。做到程序管理到位,合同管理到位.计划管理到位、投资管理到位、并认真督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法人对项目建设的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全过程负责,在项目建设中要针对工程安全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采取相应的措施 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第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合理划分标段.严禁肢解工程 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的管理规定 严禁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第十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企业受业主方委托,代表业主方对施工方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工程安全进行控制,对合同执行,文件处理进行管理、对各施工方的交叉等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要求,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和履行工程建设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相关各方权利与义务。以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成本、质量和进度.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总投资和总工期、做好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程安全.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真实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