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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以下程序后方可开工、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二、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四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五,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六、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七。领取 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八.领取,拆迁许可证 九.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十。开工前审计,十一,施工图文件的审查,办理工程报建及招标投标手续 十二 开工报告的审批、十三,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 工程档案登记等手续,十四 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相关行业的验收条件和执行规定的验收程序,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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