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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拆迁管理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一般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第十二条,拆迁实施前,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应按规定对拆迁范围,拆迁政策 补偿安置标准等进行公示.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 对需超出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安置的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会同财政 物价、审计。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商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化解拆迁中的矛盾。拆迁管理机构做好调解.裁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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