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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道路绿地和广场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 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辖内的环境绿化用地.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四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地 五,防护绿地.是指以隔离、卫生、安全为目的的林带和块状绿化用地、六。风景林地.是指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的林地和风景区.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1992。第23号令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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