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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道路绿地和广场绿地等.二,单位附属绿地 是指机关 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辖内的环境绿化用地,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地,五,防护绿地,是指以隔离 卫生,安全为目的的林带和块状绿化用地,六.风景林地。是指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的林地和风景区,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 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1992 第23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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