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 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利用自然、文化条件 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 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 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五。机关,团体.文教 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 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七,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八,城市新建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