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 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 充分利用自然,文化条件.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 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 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 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五。机关 团体,文教 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 七。生产有毒 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八 城市新建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