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 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 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利用自然.文化条件,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设置公共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二 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五,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七,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八、城市新建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 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九 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