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 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 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利用自然,文化条件,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 合理布局 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 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 四、新建高等院校 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五,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七、生产有毒 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八,城市新建道路 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九 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