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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 市 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 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利用自然 文化条件 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设置公共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五。机关 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 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七.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八.城市新建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 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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