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利用自然、文化条件.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 设置公共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 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五、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 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七 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八、城市新建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