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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绿化规划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 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 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 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 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利用自然,文化条件.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 合理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 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三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五.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 七。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八 城市新建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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