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绿化规划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 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利用自然、文化条件、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 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五,机关 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七,生产有毒 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八、城市新建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