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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 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 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 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利用自然 文化条件 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 合理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 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五,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 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七。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八.城市新建道路 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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