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利用自然 文化条件.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 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 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五 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 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七.生产有毒 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八,城市新建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 改建的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