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以上 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利用自然 文化条件,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 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四、新建高等院校 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五,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七、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八,城市新建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