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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绿化建设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所缺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异地绿化,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对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现场监督、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执行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与施工、按照 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的规定 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绿化企业及林木种子苗木供应单位、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选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突出市树、市花的种植,并适量引种驯化外地苗木 充分利用建筑墙体 屋顶和桥体等进行立体绿化 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凡从外地购进的苗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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