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绿化建设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政府批准 所缺绿化面积 由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异地绿化,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对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现场监督,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执行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与施工 按照,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绿化企业及林木种子苗木供应单位,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选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突出市树.市花的种植.并适量引种驯化外地苗木。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进行立体绿化,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凡从外地购进的苗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