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绿化建设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建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所缺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异地绿化.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未经审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对未完成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现场监督.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执行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与施工,按照,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的规定 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绿化企业及林木种子苗木供应单位,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选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突出市树,市花的种植,并适量引种驯化外地苗木。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进行立体绿化.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凡从外地购进的苗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