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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绿化建设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所缺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异地绿化。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对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现场监督,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执行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与施工。按照、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绿化企业及林木种子苗木供应单位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选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突出市树、市花的种植.并适量引种驯化外地苗木。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进行立体绿化,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凡从外地购进的苗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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