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绿化建设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改建 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 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建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所缺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异地绿化、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未经审查的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对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现场监督。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执行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与施工,按照,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 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绿化企业及林木种子苗木供应单位。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选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突出市树,市花的种植。并适量引种驯化外地苗木.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进行立体绿化 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凡从外地购进的苗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