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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绿化建设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所缺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异地绿化.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对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现场监督。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执行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与施工 按照、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绿化企业及林木种子苗木供应单位,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 选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突出市树、市花的种植。并适量引种驯化外地苗木、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进行立体绿化,提高绿化 美化水平、凡从外地购进的苗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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