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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绿化建设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 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建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所缺绿化面积 由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异地绿化.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 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对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现场监督.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执行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与施工、按照、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的规定 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绿化企业及林木种子苗木供应单位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选用耐旱 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突出市树 市花的种植,并适量引种驯化外地苗木.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进行立体绿化 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凡从外地购进的苗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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