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绿化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 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 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政府批准,所缺绿化面积 由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异地绿化。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未经审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对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现场监督.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执行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与施工,按照、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绿化企业及林木种子苗木供应单位、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 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 选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突出市树 市花的种植、并适量引种驯化外地苗木,充分利用建筑墙体 屋顶和桥体等进行立体绿化。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凡从外地购进的苗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