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项目跟踪审计结束后,市审计机关应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科研,概算 计划等报批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主要的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被审计单位性质 内设机构,财务隶属关系等、二、审计情况。包括审计时间和人员。审计范围和内容、方式.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责任等审计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它有关情况说明.三 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包括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项目基建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项目投资控制情况、项目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项目形象进度情况,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情况及其它有关情况,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结合具体问题.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管理.财务管理的先后顺序分别说明.并对跟踪审计过程中下达的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五.审计建议。针对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第二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市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市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提供与跟踪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第二十八条,项目终结跟踪审计完成后、审计组应按照审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及时进行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