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项目跟踪审计结束后 市审计机关应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科研 概算 计划等报批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主要的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被审计单位性质 内设机构,财务隶属关系等,二,审计情况,包括审计时间和人员 审计范围和内容、方式,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责任等审计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它有关情况说明,三 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包括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基建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项目投资控制情况,项目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形象进度情况,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情况及其它有关情况。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结合具体问题,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管理,财务管理的先后顺序分别说明,并对跟踪审计过程中下达的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五 审计建议、针对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第二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 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市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市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拖延提供与跟踪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第二十八条,项目终结跟踪审计完成后 审计组应按照审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