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项目跟踪审计结束后。市审计机关应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科研 概算、计划等报批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主要的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被审计单位性质,内设机构,财务隶属关系等.二,审计情况。包括审计时间和人员,审计范围和内容 方式 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责任等审计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它有关情况说明。三。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包括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基建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工程质量管理情况。项目投资控制情况、项目财务管理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形象进度情况,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情况及其它有关情况、四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结合具体问题,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管理,财务管理的先后顺序分别说明 并对跟踪审计过程中下达的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五,审计建议 针对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第二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市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市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提供与跟踪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第二十八条.项目终结跟踪审计完成后 审计组应按照审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及时进行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