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项目跟踪审计结束后,市审计机关应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科研 概算 计划等报批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主要的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 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被审计单位性质 内设机构、财务隶属关系等,二,审计情况.包括审计时间和人员 审计范围和内容。方式、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责任等审计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它有关情况说明、三.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包括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项目基建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项目投资控制情况,项目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形象进度情况.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情况及其它有关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结合具体问题。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管理.财务管理的先后顺序分别说明。并对跟踪审计过程中下达的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五,审计建议,针对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第二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市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市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提供与跟踪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第二十八条。项目终结跟踪审计完成后 审计组应按照审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