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项目跟踪审计结束后 市审计机关应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立项,科研、概算。计划等报批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以及主要的设计 施工,建设等单位,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被审计单位性质。内设机构.财务隶属关系等。二、审计情况,包括审计时间和人员,审计范围和内容。方式.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责任等审计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它有关情况说明、三,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包括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基建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项目投资控制情况,项目财务管理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形象进度情况、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情况及其它有关情况、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结合具体问题、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管理,财务管理的先后顺序分别说明,并对跟踪审计过程中下达的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五、审计建议.针对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第二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市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市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提供与跟踪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结跟踪审计完成后,审计组应按照审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