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用水计划第六条城市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按下列程序制定并下达。一,用水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年度用水申请,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行业的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实际需要。结合水源供求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核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三.年度用水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下达各用水单位.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年度取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总量和地下水资源可采情况,核定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七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推行定额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结合供水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水资源情况和城市供水情况调整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并及时予以通知。用水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减少或停止用水 新增临时用水的、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计划用水手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资源情况和城市供水情况。限制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取水量。第九条用水单位应根据用水计划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并按季向用水计划下达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 第十条因水资源紧张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城市供水能力降低时.经市政府批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企业对用水单位和个人采取临时性限制用水措施。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临时性限制取水措施、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超计划加价水费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超计划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第十二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超出定额的部分.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办法由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阶梯式计量收取的水费.累进收取的水资源费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