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采用节水型工艺 设备和产品、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公布的.实施节水认证的产品目录 开展节水器具认证和市场监管工作,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 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对其进行节水改造.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节水方案,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选用节水型生产工艺 设备和器具 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达不到节水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应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实现废水零排放。严格限制耗水量大 用水效率低 水污染严重的项目,第十七条具备使用中水条件的.须通过工艺或设施的改造使用中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体设施,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200立方米以上.或规划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转、安全使用,因检修等原因需停止使用的.应提前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洗车场.点 等应优先使用劣质水,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洗浴、洗车.喷泉等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器具。建立循环用水系统。第十九条积极开展雨水利用 在广场,小区.绿地。停车场,人行道等场所推广渗水地面 建设房屋,路面雨水截蓄设施 实现雨水拦。蓄、用,排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要选用涵养水源.耐干耐旱绿化品种、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第二十一条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改造和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 降低管网漏失率,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自备水源。对已有自备水源,应制定封闭计划。逐步封闭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 超计划加价水费、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研究。开发 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