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管理第三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 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专用输电线路两侧按供电运行防护规程有关规定.严禁建设构筑物和种植树木,高杆作物 供水管道两侧各5米及其附属设施周围5米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二条.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的费用应由受益方承担.竣工后其水表以外产权.含水表.归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水表以内产权属于用户、水表井由用户负责维修管理,表井内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地下其他管道。线路与供水管道遇有平行或交叉时。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启闭和转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管道,闸门、水表 消防栓,闸门井,闸罐等。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道破漏.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管道抢修工作.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七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 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