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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六条。各级政府要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规划国土、卫生、地质矿产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证城市供水 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建设用水,第八条。市、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划定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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