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一.在城市建成区,禁止建设个人住宅 二、在城市近郊区。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三,在城市远郊区。规划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四。独立式个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规划控制指标,城市建成区 近郊区、远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报批,第六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不得在临近道路两侧建设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并应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八条,建设个人住宅.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实施 申请放线验线,勘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住宅竣工后、建设者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九条.鼓励个人建房选用标准图纸进行建设,标准图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