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一 在城市建成区,禁止建设个人住宅 二,在城市近郊区,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三。在城市远郊区 规划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四。独立式个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 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规划控制指标 城市建成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报批。第六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不得在临近道路两侧建设有碍观瞻的建 构,筑物,并应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第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个人住宅.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并据此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 方可进行建设,第八条、建设个人住宅,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实施,申请放线验线、勘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住宅竣工后、建设者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九条 鼓励个人建房选用标准图纸进行建设、标准图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