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一.在城市建成区.禁止建设个人住宅.二 在城市近郊区。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 三、在城市远郊区,规划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四 独立式个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 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规划控制指标,城市建成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报批 第六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不得在临近道路两侧建设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并应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第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个人住宅。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八条、建设个人住宅。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实施、申请放线验线。勘验、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住宅竣工后、建设者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九条。鼓励个人建房选用标准图纸进行建设。标准图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