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一,在城市建成区.禁止建设个人住宅。二 在城市近郊区.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 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三.在城市远郊区。规划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四,独立式个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 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规划控制指标。城市建成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报批.第六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 省。市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不得在临近道路两侧建设有碍观瞻的建 构 筑物,并应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八条、建设个人住宅 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实施 申请放线验线。勘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 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住宅竣工后、建设者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九条 鼓励个人建房选用标准图纸进行建设 标准图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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