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一、在城市建成区 禁止建设个人住宅,二、在城市近郊区、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 三。在城市远郊区.规划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 限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四、独立式个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规划控制指标。城市建成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报批。第六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不得在临近道路两侧建设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并应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八条.建设个人住宅 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实施,申请放线验线。勘验,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住宅竣工后.建设者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九条,鼓励个人建房选用标准图纸进行建设、标准图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