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一 在城市建成区 禁止建设个人住宅,二.在城市近郊区,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三.在城市远郊区、规划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四 独立式个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规划控制指标,城市建成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报批、第六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 省。市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不得在临近道路两侧建设有碍观瞻的建 构.筑物、并应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 方可进行建设、第八条,建设个人住宅 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实施.申请放线验线,勘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 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住宅竣工后 建设者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九条。鼓励个人建房选用标准图纸进行建设 标准图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