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一 在城市建成区、禁止建设个人住宅 二 在城市近郊区 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 三 在城市远郊区、规划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 四、独立式个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规划控制指标、城市建成区,近郊区 远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报批,第六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不得在临近道路两侧建设有碍观瞻的建 构、筑物。并应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并据此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 方可进行建设 第八条,建设个人住宅 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实施.申请放线验线 勘验,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 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住宅竣工后。建设者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鼓励个人建房选用标准图纸进行建设,标准图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