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个人住宅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规划和建设个人住宅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本市所辖的夷陵区、西陵区、含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的城市规划区、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是指村民或居民自行出资 建设 使用的住宅。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权,负责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城建。城管、房地产.公安消防,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个人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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