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个人住宅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规划和建设个人住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 是指本市所辖的夷陵区、西陵区.含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的城市规划区、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 是指村民或居民自行出资。建设、使用的住宅。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权、负责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城建、城管。房地产.公安消防。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个人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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