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 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 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 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 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内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通过前述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 禁止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 专业 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五、根据风险性质以及特许经营各方风险管控能力、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并切实执行,保障项目持续稳定实施。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 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前款所称使用者付费 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第七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转让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禁止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 或者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第八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 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 充分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严格把关项目实施领域,范围,方案等.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职责。推动项目落地实施.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策事项、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征求意见并经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未经评估论证或者经评估论证与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的,不应当公布实施.地方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能源,金融 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授权以及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工作、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生的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收入与支出应当符合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依法加强政府资金监管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大财会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筹备、实施及监管,并明确其授权内容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