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 24号,以及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为落实保障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属五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市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区建设局是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指导,检查 督促各区贯彻落实好廉租住房各项政策并做好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以及督促各区民政局做好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市、区财政局要按照我市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设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保证住房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市国土局要依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市规划局要指导督促各区规划分局优先落实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加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 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建设局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基准价和租金标准.市地税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各区政府是所辖区域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 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 含12平方米.以下、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第七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低收入认定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财政局 民政局根据本市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居住情况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为辅的解决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第九条,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订并每年公布一次,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每月按核定的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用于支付承租房屋的租金,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住政府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可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或政府公房。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第十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家庭成员为60岁以上老人或家庭成员中含有残疾人 一,二级,或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其中符合双特困户条件的孤寡老人。应由所在区民政局安排入住敬老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具体由各区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及实物配租的必须退出原租住的政府公房.第十二条、各区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市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各区廉租住房建设给予补贴,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 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得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六.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 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廉租住房空置期间管理费用等、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各区自有的廉租住房房源,二。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购、建的住房,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第十六条.新建廉租住房应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第十七条,廉租住房建设由各区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组织确定实施机构,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九条。政府产权的廉租住房由政府部门自行管理或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 公示 轮候制度,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向属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资料,1,佛山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3 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4、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5 计划生育证明,二,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再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建设局,民政局复审,三,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 居住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及、佛山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区建设局予以登记建档,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系统轮候、依申请办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有关手续,经公示发生异议的,区建设局,民政局应进行重新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市建设局 民政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它申请户的审核结果、五,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由各区政府按实际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市建设局对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和廉租住房的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变化情况、二、建立年审制度 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包括已申请轮侯或正在享受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到所属社区居委会领取年审表格 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变动情况、否则视作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公布.对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建设局作出如下处理、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区建设局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出租人.过渡期内补贴金额按不高于原补贴标准的50 发放。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否则应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2,租住廉租住房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 或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原标准交纳租金、否则必须退出廉租住房,退出有困难的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可暂不退出、但必须按市场租金的1 1 5倍交纳租金,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区建设局书面通知其退出房屋或即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逾期不退的。所在区建设局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要追缴其骗取的补贴 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价 1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3,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房屋结构的、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5,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未履行规定的公示。审查职责、3,不履行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职责.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解决城镇双特困住房困难暂行规定,佛府办,2006,4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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