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 护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批准的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风景名胜区的造林绿化.护林防火.水体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保护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第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风景名胜区的古建筑 古园林、古石刻,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档 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一,拍摄电影 电视,二。开山 采石、挖土.取砂,采矿 三.刻字立碑.捶拓碑碣石刻,四,采伐树木.挖掘树桩.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五,围堰筑坝.截流取水。六。占用林地.土地或改变地形地貌,七、其他各类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土地、二 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三.擅自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四、砍伐或损毁古树名木,五,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六.在禁火区域吸烟 生火 七 擅自捕猎野生动物。八。其他可能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二 国内外团体 个人捐助,三.按照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