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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 护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应当由市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批准的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风景名胜区的造林绿化、护林防火。水体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 保护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第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风景名胜区的古建筑,古园林.古石刻、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 登记 建档 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一.拍摄电影、电视.二 开山,采石。挖土,取砂、采矿。三、刻字立碑.捶拓碑碣石刻.四、采伐树木,挖掘树桩,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五 围堰筑坝、截流取水。六、占用林地、土地或改变地形地貌,七.其他各类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一 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土地,二 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三.擅自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涂写 刻画,四。砍伐或损毁古树名木、五,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六。在禁火区域吸烟 生火 七,擅自捕猎野生动物,八 其他可能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资金主要来源、一 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二,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三 按照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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