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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务院规划编制办法报批,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变更时 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五条,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建设景区,景点和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所有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服从规划。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经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 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的环保 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第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地貌。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工程建设实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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