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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按国务院规划编制办法报批.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变更时 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建设景区.景点和其他服务项目,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所有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服从规划,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经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的环保、消防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第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地貌.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工程建设实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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