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补偿第二十五条.由政府财政投资性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 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依法出具的评估报告将征收补偿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足额存入征收补偿专用帐户 专款专用。建设业主单位或项目筹备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由该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所定标准.在征收决定发布前足额存入市房屋征收部门专户 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本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助项目及奖励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另行制定标准。零陵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项目补偿资金预算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以确保市中心城区补偿。补助项目及奖励标准的统一.第二十七条,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安置小区。或组织建设单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原则上在市中心城区的核心区域内不得以原地产权置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 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九条 采取过渡安置的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费 超过过渡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每月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 不含装饰装修 评估价值的7。并参照被征收人的纳税情况计算,停产停业的期限.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三个月计算,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安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确定。第三十一条,因征收房屋搬迁的 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中心城区按10元。计算,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800元.过渡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本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物价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 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第三十三条、拆除电力、电讯.排水.燃气等设施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已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实行住房面积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含50.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按50,进行补偿安置 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的房屋面积部分 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第三十五条、鼓励被征收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支持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调查摸底.权属认定等工作。按规定期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对被征收人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完成上述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第三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资金,并加强对补偿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采取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资金.采取一次性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支付补偿资金的8,0。给安置房建设单位,待安置房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剩余部分补偿资金给安置房建设单位,采取过渡安置的、应按安置房建设进度分批支付给安置房建设单位。但最多只能支付补偿资金的80、在被征收人迁入安置房并办理完安置房产权手续后,方可支付剩余补偿资金给安置房建设单位,第三十七条。在对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按如下程序办理.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书面告知被征收人.3 被征收人申请调解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4 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第三十八条,补偿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1.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2,征收的依据和理由、3,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4.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5,补偿决定应当在征收范围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三十九条 征收依法代管的房屋 应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代管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第四十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审核.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