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内容为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实际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未注明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按两年计算。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八条。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具体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应当配合评估工作。无故阻碍评估的。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作为补偿 裁决的依据,第三十条、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三,房屋所有权证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应当承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二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在协议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第三十六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九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一条、年度房屋重置建安单价,附属物补偿标准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