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 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内容为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实际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未注明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按两年计算,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具体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应当配合评估工作,无故阻碍评估的。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作为补偿,裁决的依据。第三十条。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二 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四十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应当承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二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在协议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第三十六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 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九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 拆迁人应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一条。年度房屋重置建安单价,附属物补偿标准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