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 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内容为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实际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未注明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按两年计算、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八条.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具体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应当配合评估工作。无故阻碍评估的,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作为补偿、裁决的依据,第三十条.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 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三十一条 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承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在协议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 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一条,年度房屋重置建安单价。附属物补偿标准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