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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 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东港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其辖区内建制镇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莒县.五莲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岚山办事处建设部门受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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