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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许可 竣工验收等手续.经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 第十七条。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改造和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 降低管网漏失率,第十八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节水设施 设备和器具,加强对用水 节水设施 设备和器具的管理和维护。并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避免漏水损失、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第十九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水潜力、提高合理用水水平 有条件取用海水的单位应当兴建海水利用设施,开发利用海水、第二十一条、经营洗浴.游泳和洗车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喷泉等水景用水。应当循环使用,城市居民用水提倡一水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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