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八条。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九条、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第十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报用水计划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及时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 应当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自备水源,应当装表计量、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并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用水管理、第十二条、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各用水单位应当做好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填报用水情况统计报表 并按季报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在计划范围内用水的、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超计划用水的.按综合水价的3倍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第十五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设施建设,城市节水工作奖励及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资金补助等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