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并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绿地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划定城市绿线 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绿线。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应当按照规划搞好绿化配套建设、市城市规划区内按以下标准进行规划控制 一、位于新市区,大学科技园、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新建居住项目。绿地率不低于40,位于其它区域内的新建居住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5.并按居住区不少于2。0平方米 人。小区不少于1,5平方米 人,组团不少于1,0平方米,人的标准设置公共绿地,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的相关配套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45。三、医院。疗养院等医疗卫生项目。绿地率不低于45、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40 体育场馆,文化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 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旅馆业,市场等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但星级宾馆绿地率不低于40.四,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新建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绿地率不低于30 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绿地率不低于25。旧城改建区改建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绿地率不低于20 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道旁的防护林每侧宽度不少于50米、旧城区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30米,六 其他建设项目 除明确规定外。新建的绿地率不低于30、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或者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县城可相应降低绿化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标准.第十五条,确因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绿化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 不能就近异地建设的可委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缺绿地建设。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批准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市政设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处理意见,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附属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的春季绿化季节 逾期没有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 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70。植物选择上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选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并适量引种驯化外地苗木,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进行立体绿化、提高绿化,美化水平。第二十一条。城市苗圃,草圃 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一般不低于城市建成区的2.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创办苗木生产基地,城市绿化使用外地引进种苗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过产地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书。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