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水幕系统11.1.一般规定11,1.1、水幕系统应先于洞室施工 水幕系统施工超前洞室开挖工作面不宜小于20m 11。1,2、水幕巷道的开挖支护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和第10章的有关规定,11。1,3,水幕钻孔施工应分区域进行、当一个区域的钻孔全部完成后应进行相关水试验并供水.相关试验。观测要求及主要操作步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11。1,4、水幕巷道内的各种监测设备 应安设在相应的监测孔,仪表孔内,设备安放在孔内设计位置后,应采用注浆固定牢固并封孔 11.1 5,水幕巷道充水前、应清理巷道内可漂浮的垃圾 并应拆除所有的供水管路.栓塞及可能影响水幕水质和正常供水的物体、11.1。6 施工巷道充满水后 应设封塞封堵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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