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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幕系统11,1、一般规定11 1。1 水幕系统应先于洞室施工,水幕系统施工超前洞室开挖工作面不宜小于20m,11,1、2,水幕巷道的开挖支护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和第10章的有关规定,11 1,3,水幕钻孔施工应分区域进行,当一个区域的钻孔全部完成后应进行相关水试验并供水。相关试验.观测要求及主要操作步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1。1。4。水幕巷道内的各种监测设备,应安设在相应的监测孔 仪表孔内 设备安放在孔内设计位置后.应采用注浆固定牢固并封孔 11 1 5,水幕巷道充水前、应清理巷道内可漂浮的垃圾,并应拆除所有的供水管路,栓塞及可能影响水幕水质和正常供水的物体、11.1。6 施工巷道充满水后、应设封塞封堵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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