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 护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第二十五条,对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设施、二。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三、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四。四级保护区内应以绿化为主、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服务配套的基础设施,一。二 三,四级保护区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详细标定。第二十六条,对风景名胜资源按下列规定进行保护,一。建立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及其他历史遗址 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 划定保护范围 设立保护标志、成立文物保护组织或者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二 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四,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土地、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三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四。损坏文物古迹,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五 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六、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七、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八.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八条。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二。恢复.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 神像等宗教标志物,三.采伐树木 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四.占用林地 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五.筑路,围堰筑坝.截留取水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定程序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 张贴商业广告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新建 改建和扩建各类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并按照程序办理有关立项,规划建设 旅游.土,林,地使用 林木采伐。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二、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四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三、四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以及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属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前款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一 专用公路,索道.缆车,水库 广播电视和通信设施。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三、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第三十二条 对风景名胜区的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款专用 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寺庙的各种专项收入以及捐赠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