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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加快发展散装水泥 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57平方公里 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管理、本市中心城区以外规划控制区以内的建设工程.鼓励使用预拌混凝土,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计量集中拌制后、在规定时间内运输至施工地点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赫山区 资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进行监督管理 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监督管理,市公用事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城管行政执法.规划 公安 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的需求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布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布点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成后 经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混凝土,在本市中心城区内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万立方米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 严禁使用袋装水泥,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并依法接受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监督。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按规定清洗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第十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混凝土总用量超过3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过8立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 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下列特殊情况确需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的要求.一、农民自建低层住房 二。抢险救灾工程,三、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四 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第十一条,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物资.编制预算时 均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必要因素考虑,并予以注明,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保证混凝土符合供需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施工单位负责混凝土的成型和养护,施工单位不得向无证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购买预拌混凝土.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留取混凝土试块。并在混凝土供应后30日内将该批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抄送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接受预拌混凝土后、应当按规定留取混凝土试块,并按规定养护后送检、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资料时。应同时附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及现场取样的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报告,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预拌混凝土供求双方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等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商务部等七部委颁布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触犯刑律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县。市,城镇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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