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本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总体目标 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 市规划 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长沙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 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 绿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条,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绿化管理部门参加审查、第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后 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禁止擅自改变绿地的使用性质.第十四条、市规划 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依法由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各县.市.城镇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