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处以罚款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三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 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提,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未设置封闭围档或设置封闭围档不符合要求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建筑物不符合要求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