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 吊销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处以罚款,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 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提、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封闭围档或设置封闭围档不符合要求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建筑物不符合要求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