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 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 吊销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处以罚款,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提 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封闭围档或设置封闭围档不符合要求的,二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建筑物不符合要求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