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处以罚款,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提,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封闭围档或设置封闭围档不符合要求的,二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建筑物不符合要求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