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处以罚款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提。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封闭围档或设置封闭围档不符合要求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建筑物不符合要求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 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