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处以罚款。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提.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封闭围档或设置封闭围档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建筑物不符合要求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