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处以罚款。一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二 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提。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封闭围档或设置封闭围档不符合要求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建筑物不符合要求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