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处以罚款。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二 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四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提.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封闭围档或设置封闭围档不符合要求的.二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建筑物不符合要求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