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 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 并依法处以罚款,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四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提.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封闭围档或设置封闭围档不符合要求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建筑物不符合要求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