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 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 吊销施工许可证 并依法处以罚款。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三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提,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封闭围档或设置封闭围档不符合要求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建筑物不符合要求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