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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卫生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和实施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实施房屋建设。房屋拆除及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安全。优化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行为.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房地产、安监。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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