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施工现场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文明施工铭牌,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一 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工地四周范围和面积,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相关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五,文明施工具体措施,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围档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齐。美观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 围档高度不低于2 5米 其他区域施工现场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 四.市政工程 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其围档不得低于2米.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档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五 拆除工程应当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档。拆除完成后设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围档.六,距离住宅,医院 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低噪声功能的围档,第十二条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且符合要求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城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两侧的施工现场、其脚手架外侧鼓励采用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不透尘材质进行安全防护,脚手架杆件应当涂上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房屋,工棚内操作.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三 在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砼搅拌、严禁敞开式搅拌作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房屋拆除爆破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的时段,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房屋拆除作业。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 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三,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四.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 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及废弃物应当随产随清。暂存的渣土应当以围档形式集中堆放并全部遮盖、不得露天存放。不得让其外溢,禁止将建筑物内的垃圾向外凌空抛撒 六、施工单位运输工程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建筑材料 应当采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不得沿途丢弃,遗散。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经批准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 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但道路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 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 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 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措施,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 管,网 确保排水畅通,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沉淀后排放 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第十八条,除抢修 抢险工程外 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事先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车行道或过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工程建设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必须在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 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 应当迅速清除因施工产生的道路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条,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二、设置饮用水设施,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高层建筑施工超过八层应当每隔四层设置简易厕所,五.设置垃圾容器 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六 在生活区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规定、制定并实施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七、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宿舍内净高不得低于2.4米、走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宿舍必须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住宿人数不得超过16人.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档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现场,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施工现场范围内存在施工作业或尚未清理工场的.不得拆除现场围档,因施工需要拆除的,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围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