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八条、合理划定梓山湖的水源保护区 制定梓山湖补水方案,严格按照方案建设完善梓山湖水源的补水设施,补充梓山湖的水源 使梓山湖的水面不低于46米,黄海高程。一 该区域内的所有城市道路和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实行雨污分流.集中收集雨水通过氧化塘处理后进入梓山湖,二。修建和完善渠道,涵闸等设施.将云雾山区的雨水引进梓山湖.三,新建补水设施。在雨水补充量较少 致使梓山湖水面达不到规定水位时,从资江向梓山湖供水.第九条,严格保护梓山湖水体 一 进一步完善梓山湖水源保护区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规划建设排水管道,截流梓山湖周围地区所有污水。规划建设梓山湖区域内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将区域内所有污水通过污水管道排入城市排污干道。二,严格审查申请进入梓山湖水源保护区的项目 严禁工业项目和有污染的其他项目进入 梓山湖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好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雨污水达标才能排放、项目用地范围内雨污分流的雨水收集与排放工程、污水收集与处理工程.必须和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未实施雨污分流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实施雨污分流后.雨污水未能达标排放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梓山湖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在梓山湖水体上开发经营性项目 第十条 科学调控梓山湖外排水量、减少梓山湖水库农业灌溉用水量、逐步调整梓山湖水库的灌溉功能定位,第十一条 禁止在保护区域内进行商业性水产养殖。第十二条、加强梓山湖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管 确保施工废水,废弃物不进入梓山湖,加强对梓山湖水体的环境监测。建立梓山湖水体质量的预警机制.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域内倾倒垃圾 废渣和其它废弃物 禁止在梓山湖公园内乱扔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