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补偿第二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等价值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 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规划,房管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 认定和处理办法由市规划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建筑 由房管。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 航拍图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二十五条.对于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建筑.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二,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三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四、协助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 认定和处理,五,组织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 公示。六,组织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依法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七.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