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促进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补偿的,适用本办法,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公正,公开补偿.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重大或跨区,县,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业务管理 并负责市人民政府作征收主体的建设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市、区县应当设立或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 工商 监察.审计、公安,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区县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