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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七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相关证明材料、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划定的项目规划用地红线、三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证明材料。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资料。五 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八条。房屋征收项目一般按规划地块边界划定用地红线,依据详细规划下达规划用地条件.但应当将跨越现有地块边线的房屋整体划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 第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由市 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房屋征收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 经市。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预告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规划。房管 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下列工作、一,协助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二,协助编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项目补偿费用预算,三。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四,协助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五.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抵押权人.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 实施步骤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等详细情况,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补偿方式和标准。产权调换房的情况,房屋征收签约期限等,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四条。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 条例 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及时公布.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项目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 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归集和拨付征收补偿各项费用,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征收部门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并出具已经维稳部门备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已按房屋征收部门的要求、存入市,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费用专户,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根据征求和听证的意见修改完善.并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区人民政府作房屋征收主体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将项目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由作为房屋征收主体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辖区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3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应经作为房屋征收主体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辖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2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应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二 协助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三,组织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四,组织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依法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五,其它事项,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房屋拆除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除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担相应责任 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拆除施工单位必须为拆除施工人员办理相关保险、房屋拆除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凭相应资质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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