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建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处置建筑垃圾、王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 交警,规划 环保 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管理 配合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第四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行使以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和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 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计划进行备案.参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前期.中期和后期的会审和管理。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五。统一调度安排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回填和堆放.六.监督。管理弃置场。七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垃圾 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 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弃置场是指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堆置场地,第七条。经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建筑垃圾程渣上处置费。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 运输处置等有关事项。并与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 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在每批排放前5日内申报排放处置计划,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申报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通知。对不核发处置通知的.应当告知其原因,第九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载运输时,不得高于运输车辆挡板 严防渣土,砂石沿途洒落,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王地出口处应当硬化或铺麻袋 竹板、沙石,设置洗车设备.对渣土运输车辆车轮进行冲洗.第十条。运输车辆的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出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线路运输,必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弃置场、自觉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查验、第十一条,成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专业运输公司、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均由专业公司负责清运,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 废沟。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垃圾、渣土,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0日内将工地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弃置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第十六条。弃置场的管理人员对渣土受纳情况及现场管理情况,应如实填报处置报表.第十七条,弃置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同时,要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做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第十八条。弃置场地四周应当设置围墙,并有防尘和防污染的措施,做好保洁工作.第十九条。弃置场内禁止从事各种建设和个人种植等行为,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运输 限期改正、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 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采取改正措施的,有关费用由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5元至100元的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承办主管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凡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垃圾,渣土的处置,按本规定执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