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建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 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处置建筑垃圾、王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交警。规划,环保.国土资源 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管理,配合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行使以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和管理,二 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计划进行备案。参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前期.中期和后期的会审和管理。四.监督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处置 五。统一调度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堆放、六、监督,管理弃置场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垃圾。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弃置场是指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堆置场地 第七条 经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建筑垃圾程渣上处置费,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处置等有关事项.并与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 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在每批排放前5日内申报排放处置计划。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申报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通知 对不核发处置通知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九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载运输时 不得高于运输车辆挡板 严防渣土、砂石沿途洒落,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王地出口处应当硬化或铺麻袋。竹板,沙石,设置洗车设备.对渣土运输车辆车轮进行冲洗,第十条。运输车辆的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出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线路运输。必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弃置场,自觉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查验,第十一条.成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专业运输公司.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均由专业公司负责清运。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垃圾.渣土 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0日内将工地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弃置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第十六条,弃置场的管理人员对渣土受纳情况及现场管理情况。应如实填报处置报表 第十七条,弃置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同时.要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做到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分类堆放,第十八条,弃置场地四周应当设置围墙,并有防尘和防污染的措施,做好保洁工作,第十九条、弃置场内禁止从事各种建设和个人种植等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运输 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二条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采取改正措施的。有关费用由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5元至100元的罚款。五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由承办主管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 上岗,坚持公正 文明执法 凡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新建 扩建。改建,拆除.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垃圾 渣土的处置,按本规定执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