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建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处置建筑垃圾.王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交警、规划 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管理。配合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行使以下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和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 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计划进行备案。参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前期 中期和后期的会审和管理 四 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五、统一调度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堆放 六 监督。管理弃置场、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垃圾.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弃置场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置场地。第七条。经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建筑垃圾程渣上处置费.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处置等有关事项。并与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在每批排放前5日内申报排放处置计划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申报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通知。对不核发处置通知的.应当告知其原因,第九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载运输时、不得高于运输车辆挡板,严防渣土、砂石沿途洒落,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王地出口处应当硬化或铺麻袋.竹板。沙石、设置洗车设备、对渣土运输车辆车轮进行冲洗。第十条。运输车辆的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线路运输.必须将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弃置场、自觉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查验 第十一条。成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专业运输公司。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均由专业公司负责清运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垃圾。渣土,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0日内将工地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弃置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 第十六条.弃置场的管理人员对渣土受纳情况及现场管理情况、应如实填报处置报表 第十七条,弃置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同时,要保持场内设施完好 环境整洁。做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第十八条.弃置场地四周应当设置围墙.并有防尘和防污染的措施,做好保洁工作.第十九条、弃置场内禁止从事各种建设和个人种植等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运输,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采取改正措施的.有关费用由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根据。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清除,并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5元至100元的罚款、五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承办主管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 行政执法证。上岗,坚持公正 文明执法,凡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垃圾、渣土的处置。按本规定执。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