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建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 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处置建筑垃圾,王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交警,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管理。配合搞好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行使以下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和管理.二 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计划进行备案.参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前期、中期和后期的会审和管理,四,监督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处置,五 统一调度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堆放 六、监督,管理弃置场.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垃圾。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弃置场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置场地.第七条,经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收取建筑垃圾程渣上处置费、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处置等有关事项,并与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 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 还应在每批排放前5日内申报排放处置计划.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申报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通知 对不核发处置通知的,应当告知其原因,第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载运输时、不得高于运输车辆挡板、严防渣土 砂石沿途洒落,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王地出口处应当硬化或铺麻袋 竹板。沙石、设置洗车设备.对渣土运输车辆车轮进行冲洗。第十条,运输车辆的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出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线路运输,必须将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弃置场。自觉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查验。第十一条,成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专业运输公司、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均由专业公司负责清运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垃圾,渣土 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 施工单位应在10日内将工地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弃置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第十六条。弃置场的管理人员对渣土受纳情况及现场管理情况、应如实填报处置报表.第十七条.弃置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同时,要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做到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分类堆放、第十八条,弃置场地四周应当设置围墙。并有防尘和防污染的措施,做好保洁工作,第十九条,弃置场内禁止从事各种建设和个人种植等行为、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运输。限期改正、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 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采取改正措施的 有关费用由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清除 并根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施工单位处以5元至1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承办主管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凡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 改建。拆除、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垃圾 渣土的处置,按本规定执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