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从业第二十五条。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作业 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向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的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六 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案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第三十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施工活动的。其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企业所在省、区.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但持有省外.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以省内企业的名义在省内从事特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