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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四十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二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 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拆迁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失职渎职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围攻.辱骂 殴打房屋拆迁管理人员.拆迁工作人员及拆迁评估人员,影响正常拆迁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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