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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 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 服务费25 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拆迁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 准文件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失职渎职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围攻,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人员.拆迁工作人员及拆迁评估人员 影响正常拆迁工作秩序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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