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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四十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二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拆迁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 准文件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失职渎职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围攻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人员.拆迁工作人员及拆迁评估人员,影响正常拆迁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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