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二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拆迁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失职渎职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围攻,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人员,拆迁工作人员及拆迁评估人员,影响正常拆迁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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