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成新结合剩余批准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八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产权明晰,并符合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 和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 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二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 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三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 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四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补助费,第三十六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七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根据规划批准用途或者房产证载明的用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