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成新结合剩余批准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八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 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产权明晰、并符合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 和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三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 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四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补助费.第三十六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 制定,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根据规划批准用途或者房产证载明的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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