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成新结合剩余批准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 方式,第二十八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条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产权明晰,并符合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筑质量 安全.技术标准,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 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二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三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补助费,第三十六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 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七条、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根据规划批准用途或者房产证载明的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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