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 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成新结合剩余批准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 方式 第二十八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产权明晰,并符合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标准.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三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 安置方案,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四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 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七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以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根据规划批准用途或者房产证载明的用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