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国家或者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全面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二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 安装、节能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工程实体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 三。监督检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装饰材料质量和构配件 商品混凝土.建筑设备质量、四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因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复核鉴定、五,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执行工程质量监理、检测,标准养护以及同条件养护、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六,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保修期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七,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八 公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九 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合格书和备案书,三、中标通知书 施工,监理合同,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管理范围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桩基工程施工等开工建设行为,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在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监督交底,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三.发现违反法规政策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质量问题。可以责令停工或者限期整改、四。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五.建设工程或者参建责任主体存在较大问题的、可以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参建责任主体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桩基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具体时间,方案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进行单独控制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验收时间、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等关键部位工程,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 地点,验收单位和人员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以 竣工验收通知书 形式,将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人员名单,验收方案书面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书 后,应当及时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建设单位。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收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形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符合备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勘察,设计 监理以及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验收合格文件.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建设单位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