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 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二,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 合理施工.三、对关键部位 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 压价,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 技术标准规范、四 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 五.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六,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七.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八 将已发包工程的分项 分部工程另行分包 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分部工程.九,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八条,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 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 设计质量问题,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 设计业务。二 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三 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四,违反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五,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委派非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六.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七,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八.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九,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 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四 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压缩工序。五,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 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设备等.六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检测和功能性试验,七.不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八 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九。未对建筑材料 设备。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测、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理交底 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二.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三。对施工单位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核查不到位、四,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违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 见证取样.送检等过程控制工作,五。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退场不及时,六、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七,迟报 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八,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七条,检测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 二、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力。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 抽换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检测数据,四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建筑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资质范围内生产,供应符合标准的产品,并提供有效质量证明文件、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或者养护混凝土试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