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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 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 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二 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 合理施工。三。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二 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三 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 技术标准规范,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五 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六 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七.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八,将已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分部工程.九、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十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 设计业务、二 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 出具虚假报告。三.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四、违反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五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委派非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六,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七.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八.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九,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 操作规程 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 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 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四,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偷工减料。压缩工序。五,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七,不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九.未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测 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理交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二,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 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三。对施工单位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核查不到位、四.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违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送检等过程控制工作 五,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 退场不及时,六、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七,迟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八、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有检测人员 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二,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力、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 抽换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检测数据,四.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建筑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资质范围内生产、供应符合标准的产品、并提供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或者养护混凝土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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