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 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二、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燃气 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合理施工,三,对关键部位 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四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三.要求设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 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五,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六 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七 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 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八.将已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分部工程 九、将未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 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二,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三,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四 违反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五、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或者委派非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六.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七,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八,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九.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 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四。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压缩工序,五 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 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六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检测和功能性试验,七.不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九、未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测、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理交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二、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三。对施工单位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核查不到位.四,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违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送检等过程控制工作,五、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退场不及时。六.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七,迟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 违规行为,八.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 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 准确 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七条.检测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二 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力,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抽换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检测数据 四,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建筑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资质范围内生产 供应符合标准的产品。并提供有效质量证明文件,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或者养护混凝土试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