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合同约定 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 二 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合理施工。三.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 压价.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 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五。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六。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七 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八.将已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分部工程、九。将未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 设计业务,二,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三、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四,违反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五.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委派非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六。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七 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八.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九,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 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压缩工序、五,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 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检测和功能性试验.七,不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八 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九。未对建筑材料,设备 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测、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理交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二.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三.对施工单位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核查不到位,四,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违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送检等过程控制工作。五 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退场不及时 六 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七 迟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八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七条.检测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 二。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力 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抽换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检测数据 四,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建筑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资质范围内生产.供应符合标准的产品,并提供有效质量证明文件,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或者养护混凝土试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