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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二、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 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合理施工.三,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三,要求设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 不合格 无生产经营许可证 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五。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六 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七.进行工程二次装饰 装修 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八。将已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分部工程.九、将未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 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 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二 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三。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四,违反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五、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委派非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六、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七,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八.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九,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 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四,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压缩工序。五,使用假冒伪劣 不合格 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检测和功能性试验、七,不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九,未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测 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理交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二、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三。对施工单位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核查不到位.四、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违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送检等过程控制工作 五、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退场不及时,六。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七、迟报 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 违规行为.八,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 准确 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二,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力,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抽换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检测数据.四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建筑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资质范围内生产,供应符合标准的产品.并提供有效质量证明文件,不得生产 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或者养护混凝土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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