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 二、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 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合理施工,三 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五,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六,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七、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八 将已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分部工程 九,将未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二,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三.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四,违反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五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或者委派非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六 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七.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八,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九,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四 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压缩工序.五 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 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七,不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九。未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测,十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理交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二、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 三,对施工单位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核查不到位、四、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违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送检等过程控制工作、五 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退场不及时 六、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七 迟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八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超越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二 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力。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鉴定结论。抽换检测报告 或者伪造,涂改检测数据.四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建筑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资质范围内生产 供应符合标准的产品.并提供有效质量证明文件、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或者养护混凝土试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