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 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二、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 燃气、电气 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合理施工,三、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 赔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五 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 六.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七 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 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八 将已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分部工程,九、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 设计质量问题、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 设计业务,二、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三,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四。违反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五、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委派非勘察 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六、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七、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八、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九,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 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四。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压缩工序,五,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 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检测和功能性试验。七。不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 九。未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测.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理交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二,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三.对施工单位机构 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核查不到位,四。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旁站 巡视。平行检验 违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送检等过程控制工作。五,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退场不及时 六。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七、迟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八、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二,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力、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抽换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检测数据,四,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建筑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资质范围内生产,供应符合标准的产品,并提供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或者养护混凝土试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