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 遵守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二,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燃气 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合理施工,三。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五。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六,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七.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八.将已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分部工程,九。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十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第九条.勘察 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二 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三、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四、违反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五,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或者委派非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六,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七,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八。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九,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 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 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四、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 压缩工序。五、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六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检测和功能性试验。七 不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九,未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测。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理交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二,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 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三、对施工单位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核查不到位.四,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旁站,巡视 平行检验,违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 送检等过程控制工作.五、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 退场不及时.六.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七.迟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八、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 二.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力 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抽换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检测数据.四,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建筑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在资质范围内生产 供应符合标准的产品。并提供有效质量证明文件、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或者养护混凝土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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