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二 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 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 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合理施工 三 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 送检。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偿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 技术标准规范、四 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五 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六 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七 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八,将已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 分部工程 九、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十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 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二,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 三,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四 违反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五,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委派非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六,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七。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 设计文件,八,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九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 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 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二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 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 压缩工序。五.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检测和功能性试验。七,不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九 未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测,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理交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二.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三。对施工单位机构 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核查不到位,四.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违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送检等过程控制工作。五.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退场不及时,六,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七。迟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八 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七条,检测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二,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力。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抽换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检测数据.四,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建筑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资质范围内生产.供应符合标准的产品 并提供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或者养护混凝土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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