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第二十条。从事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不间断向用户供水,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或者降压供水.由于工程施工 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发布通知。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 应当自建贮水设施、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标准.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 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 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 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供水水质。水压和水量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 水压结果。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各类涉水产品及制水所用的各类净水剂 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和国家卫生规定 并应当在使用前按照国家,行业发布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新安装或维修的城市供水管道及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冲洗和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凡开户使用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到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用水手续。其中 施工临时用水须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 变更用水性质等.必须向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 水表出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新建居民住宅必须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分户安装合格的计费水表。非新建居民住宅应逐步按前款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出户改造,第三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用户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水费的。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可依据供用水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供水.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提前2日通知用户,第三十三条,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照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非用户原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并及时恢复正常计量,第三十四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公共供水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开启期间的水费,第三十五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 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价部门审核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