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生产经营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 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规划,环保、水利,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质监.物价 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相结合 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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