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前期经费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保障。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 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和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他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 市财政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一,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负责前期工作的市有关部门或业主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前期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财政部门会同市前期办审核后 提出市本级下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初审意见.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项目业主单位或其他责任部门根据工作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经费的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规划。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项目报批等.第二十五条。已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再申报前期工作经费,已拨付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概算核算。经论证后决策不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前期工作经费使用部门 或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核销、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