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1999.123号,颁布时间,1999 07、10,生效时间 1999,07,10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 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 经济、土地 城建。交通 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 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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