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嘉政办发,1999,123号,颁布时间,1999。07。10。生效时间,1999、07 10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 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 交通,卫生 粮食,消防.水利 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 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 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 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