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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嘉政办发,1999。123号.颁布时间.1999,07,10.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 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 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 粮食、消防 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 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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