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嘉政办发。1999 123号,颁布时间 1999.07.10,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 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 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 自来水 电信。交通。卫生,粮食 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 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 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 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 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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