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 1999,123号、颁布时间。1999。07.10,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 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土地 城建,交通 水利 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 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 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 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 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 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 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 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