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 1999。123号.颁布时间,1999。07.10。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土地,城建 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 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 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