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嘉政办发,1999、123号,颁布时间,1999 07 10.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 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 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 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 房管 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 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 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 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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