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嘉政办发、1999 123号,颁布时间,1999、07,10。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 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土地,城建 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 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 电信。交通,卫生。粮食 消防 水利 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 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