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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 1999.123号,颁布时间,1999、07,10,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 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 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 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 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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