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嘉政办发。1999.123号、颁布时间 1999,07.10、生效时间 1999、07、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 电信。广电.卫生 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 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 电信、交通.卫生。粮食 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 单位 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