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1999.123号.颁布时间,1999、07.10,生效时间 1999 07,10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 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 广电 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 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 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 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 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